以簡章為準

(一)以國中在學三學年內參賽或獲獎為限,但非為必要條件。
(二)以特別條件優先錄取者至多10 名,其加分標準如下(同一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
項目之競賽僅採計一次之計分):
1.曾獲選國際奧林匹亞科學競賽國家代表資格或曾獲選國際科展正選代表者【每次50
分】。
2.曾獲選亞太數學或亞太物理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資格者【每次40 分】。
3.曾獲選奧運、亞運代表資格,或獲選國際、亞洲單項運動組織所主辦之國際競賽代表
資格者(以奧、亞運指定項目為限)【每次40 分】。
4.曾獲政府教育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或臺灣區(直轄市)語文(字音字形、寫字、作文、
國語演說、國語朗讀、閩南語演說、閩南語朗讀、客語演說、客語朗讀)、資訊、數
理競賽及教育部指導辦理之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組前3 名或科學展覽競賽前3 名
者【第1 名或特優每次30 分、第2 名或優勝每次25 分、第3 名每次20 分】。
5.曾獲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前3 名者,或參加同一學年度前二種運動
會未舉辦,且由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
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前3 名者(1.列入『98、99、100 學年度運動總(協)會辦理符
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升學輔導資格之運動錦標賽彙整表』之
競賽才採計;2.圍棋類採「全國中等以上學校圍棋運動錦標賽」段位甲組五段位(含)
以上前3 名)【第1 名每次30 分、第2 名每次25 分、第3 名每次20 分】。(團體組
競賽須檢附正式比賽出場紀錄,其加分依個人組減半採計。)
6.曾獲桃園縣「99 年度國中自然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國立武陵高級中學「99、100
學年度桃園縣國中數學能力競賽」金、銀、銅牌獎項者或縣(省轄市)政府舉辦之
字音字形、寫字、作文、國語演說、國語朗讀項目之競賽前3 名者【金牌或第1 名
每次加15 分、銀牌或第2 名每次加10 分、銅牌或第3 名每次加5 分】。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6030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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