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打電話至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Tel:886-49-2910900詢問

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a/ncnu.edu.tw/overseas/index/news/study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四條 申請登記學生之入學年齡規定如下:

一、 國民小學:十三足歲以下。

二、 國民中學:十六足歲以下。

三、 高級中學:十九足歲以下。

四、 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二十二足歲以下。但護理職業學校及護理專科學校得放寬至二十五足歲以下。

第五條 申請登記學生之學歷證件處理方式如下:

一、 經核准立案之大、中、小學所發學歷證件,准以原證件分發學校。

二、 未經立案之英文書院及教會學校所發之中、小學校學歷證件,按其肄業之年級或年次,比照現行學制核定其肄業年級後,准以原證件分發校。

三、 經核准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所發之轉學證明書,准以原證報考轉學。

第六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就學學生,應在各校開學前或開學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間內申請;屆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學生分發學校甄試入學。

二、 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分發學校隨班附讀。但如未逾第一學期開學三分之二而學期成績考查及格符合升級規定者,得轉為正式生。

三、 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應俟下學年度再申請分發入學。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6130721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謝志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